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PED的規定。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。
PED指令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,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(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),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,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。因此,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,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。
根據PED規范,高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:
具備安全性
符合設計、制造、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
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
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
低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:
具備安全性
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、制造
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(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)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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