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ACH附件17第50條-PAHs相關限制條款:
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中可接觸橡膠/塑料部件中PAHs的含量不得超過0.5mg/kg;
以下產品中可接觸橡膠/塑料部件中PAHs的含量不得超過1mg/kg(運動器材如自行車,高爾夫球桿,球拍;日常用具,手推車,步行支架;家用工具;服裝.鞋類,手套,運動服裝;表帶,腕帶,面具,頭巾等);
此限制要求將于2015年12月27日生效,即2015年12月27日后投放至歐盟市場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上要求。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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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組或混合物(配制品)中的物質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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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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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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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環芳烴
Polycyclic-aromatic hydrocarbons (PAH)
(a)苯并芘Benzo[a]pyrene (BaP)
CAS No.:50-32-8
(b)苯并芘Benzo[e]pyrene (BeP)
CAS No.:192-97-2
(c)苯并蒽(BaA) Benzo[a]anthracene CAS No.:56-55-3
(d)屈Chrysen (CHR)
CAS No.:218-01-9
(e)苯并熒蒽Benzo[b]fluoranthene (BbFA)
CAS No.:205-99-2
(f)苯并熒蒽Benzo[j]fluoranthene (BjFA)
CAS No.:205-82-3
(g)苯并熒蒽Benzo[k]fluoranthene (BkFA)
CAS No.:207-08-9
(h)二苯并蒽Dibenzo[a,h]anthracene (DBAhA)
CAS No.:53-70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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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2010年1月1日開始,如果填充油含有下述成分,不允許投放市場和生產輪胎或輪胎零件時使用:
- 超過1mg/kg的BaP 或,
- 列表中所有PAHs總量超過10mg/kg。
將EN 16143:2013[石油產品-填充油中苯并芘(BaP)和選定的多環芳烴(PAH)的含量測定.使用雙液相(LC)清洗和氣相色譜-質譜(GC/MS)分析規程]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首段中提到的要求的測試方法。2016年9月23日之前,首段中提到的限量將仍可繼續獲得承認,假如Polycyclic aromatics (PAC)萃取物(依石油協會標準(IP346:2004)量測)小于3%,且產制者或進口商在每6個月或主要操作改變時(適何者較早),均會對BaP及所有表列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,及相關PAC萃取物的測量值進行控制。
2. 再者,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如超過第1條限值者,將不得投放市場。根據ISO 21461(硫化橡膠——硫化橡膠中芳香烴油成分鑒定標準),如果硫化橡膠混合物中Bay質子百分比低于0.35%,上述限量不在適用。
3. 翻新的輪胎,如果填充油含量沒有超過第1條中規定的限量,則第2條不再適用。
4. 本法規中指的“輪胎”是指以下條件涵蓋的車輛輪胎:
- 歐盟2007年9月5日頒布的2007/46/EC指令框架認可的機動車輛及其拖車。
- 歐盟 2003年5月26日頒布的2003/37/EC指令承認的農業和林業用拖拉機及其拖車,可互換拖的機械以及他們的系統,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,和
- 歐盟2002年3月18日頒布的2002/24/EC指令相關認可的2輪或3輪機動車輛并取代92/61/EEC 指令。
5. 物品中能直接長期或短期重復接觸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料部件,在正;蚝侠淼氖褂脳l件下,列表中任一PAHs的含量超過1mg/kg(重量計,占部件的0,0001 %),此物品將不得上市。包括并不僅限于以下產品:
-運動器材如自行車、高爾夫球桿、球拍
-家用器具、手推車、步行支架
-家用工具
-服裝、鞋類、手套、運動服裝
-表帶、腕帶、面具、頭箍
6. 玩具,包括兒童運動器材和兒童用品,如果其中的橡膠或塑料部件能直接長期或短期重復接觸皮膚或口腔,在正;蚝侠淼氖褂脳l件下,列表中任一PAHs的含量超過0.5mg/kg(重量計,占部件的0,00005 %),將不得上市。
7. 第5條和第6條的內容,不適用于在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物品。
8. 到2017年12月27日,委員會依據最新的科學信息,審核第5條和第6條中的限值,包括PAHs的遷移,可替代原材料的信息,適當情況下,會修訂以上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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